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生活常识 2023-11-06 千姿百态 9224

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钱塘新区23号大街505号2号楼201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西坝路52-8号

被投诉人2: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五洲路26号2幢401        

中标供应商: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途义路27号

投诉人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禁毒尿检试剂项目(第三次)(编号:JYCG-2023-024-00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投标文件评分,投标企业认为:正确率:专家组进行检测,是要用什么物质来验证、检测样品?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样品是用什么来判别正确率?也就是说专家组进行检测是需要外部的标准品滴进去才能进行主观上与客观上的判读评分的。2、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因为本次判读正确性是需要提供外源的标准品滴到检测试剂才能判读结果,不是根据投标方所提供的样品表面外观形态主观来判读正确率。试想在检测现场没有外界的标准品滴到样品试剂中产生抗体抗原反应,专家组如何进行以下两个方面评分:(1)正确率(2)方便性便捷性。3、采购方代理机构邀请的评审专家用什么标准及方法检测?用于参与抗体抗原的外源标准品由谁提供?如果是采购方提供的外源标准品,其提供的标准品本身是否有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司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封条封存?采购方设定的样品检测正确率梯度是否科学合理?采购方提供的标准品是否无差别、一致地、同等地适用于所有投标方提供的待测样品?4、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第三部分采购需求里对提供的样品: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没有规定提供检测机构的要求,没有明确检测内容。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节选1、本次招标文件对样品提供:(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检测机构的要求:无;检测内容:无。2、提供样品完整的:每个产品由专家组现场随机抽取10个样,由专家组进行检测,然后由专家组进行两个方面评分(1)正确率:总分为20分。检测5分钟内:显示正确每个得2分,否则不得分;假阳性、假阴性、未显示或未完全显示检测结果每项扣3分,扣分从总样品得分中扣除,扣完为止。(2)方便性便捷性:共10分。取样时间最短得10分,第二短得5分,其他得1分。投标方认为采购方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样品检测和评价方法不符合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3、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27日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修正)第五条 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投诉请求:1、撤销提供样品。2、撤销本次中标单位的中标结果。3、本次招标是违法的,需重新开展。采购方、招标公司应遵守招标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权威性。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辩称:1、本项目的检测样品系正常人的尿液,已由采购方进行五种尿检板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正常),并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阴性。2、样品检测正确率梯度是科学合理的,已在招标文件中注明。3、采购方确认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并进行现场检测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中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的活动”。为确保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毒案件中的权威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民警需要在现场通过手工操作、肉眼判读结果,确认当事人是否吸毒。综上所述,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投标人产品的准确性、方便性和便捷性进行现场评估,以满足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毒案件中的工作需求。

被投诉人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本项目专家组是通过招标人提供的尿液检测样本进行对样检测,评标专家按照各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书上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按照说明书上的检测结果判读方法进行判读。2、本项目尿液检测样本由采购人提供的尿液标准品,本次招标流程合法合规,评标专家为专家库随机抽取,在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政府采购平台三方的共同监督下,公平公正的进行评审,整体评审流程均有记录,专家组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样本同时滴入样品试剂所产生的反映进行对比。3、本项目尿液检测样本由采购人提供,并封存在开标阶段由专家组鉴证启封,专家组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样品同时滴入样品试剂所产生的反映进行对比。样品检测率是根据专家组在评标过程中从供应商递交的50个样品中随机抽取10个样品,通过样本同时滴入样品试剂在相同规定的时间内所产生的反映进行对比,每个投标单位的尿液检测样本均为同一份无差别,同一时间滴入,并记录对比,所有单位用的是同一份样品样本,样本对所有单位的样品均无差别、一致。4、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已取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所以无需再提供任何其他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注明。5、我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发布了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禁毒尿检试剂项目(第三次)的公开招标公告,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获取招标文件并在7月31日提出质疑函,我公司和采购人在2023年8月7日对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做出回复。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9日参加了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禁毒尿检试剂项目(第三次)的投标并对招标文件的需求和评分做了实质性的响应。

中标供应商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产品技术要求,第9条要求,产品须取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我司投标产品已取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附注册证扫描件,满足招标要求及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法律依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修正)第五条  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2、本项目投标产品须取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所以递交的样品必须满足国家药监局的审批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也明确写明随样品无需提交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3、我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经过国家药监局核准,说明书包含预期用途、测定原理、样本要求、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的解释等内容。根据说明书测定原理,尿样加样后即可发生反应,判读结果,无需特定标准品,阴性尿样显示阴性结果,阳性尿样显示阳性结果,两种结果均为正确结果,附说明书扫描件。法律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五十七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要求的,准予注册,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说明书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十六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4、根据第四部分评标办法,明确写明了样品通过随机抽取,现场检测的方法,对正确率(检测结果是否正确、是否能在5分钟内显示检测结果)和方便性便捷性(取样时间长短)两个方面进行评审。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5、我司按照项目招标要求,按时报名、按时递交样品、按时上传投标文件,合法合规参与投标,我司不同意撤销我司的中标资格。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3年7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9日9:30开标,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提供样品: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图略)。事实依据:样品:投标人不提供样品则视其投标无效。提供样品完整的:每个产品由专家组现场随机抽取10个样,由专家组进行检测,然后由专家组进行两个方面评分。(1)正确率:总分为20分。检测5分钟内:显示正确每个得2分,否则不得分;假阳性、假阴性、未显示或未完全显示检测结果每项扣3分,扣分从总样品得分中扣除,扣完为止。(2)方便性便捷性:共10分。取样时间最短得10分,第二短得5分,其他得1分。投标企业认为:正确率:专家组进行检测,是要用什么来检测?没有明确是用什么来判别正确率?1、检测的标准品是由谁提供?采购方代理机构邀请的评审专家用什么方法检测?采购方提供的标准品设定正确率梯度检测有没有第三方合法的司法检测机构报告?采购方提供的标准品有没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封条封存?投标人认为采购方擅自设定没有经过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3、在政府采购货物招标中,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样品只能作为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样品的评审仅限于评审专家通过观察、触摸等感觉的主观判断来评审,用检测标准品物质对样品进行客观评审,不是87号令规定的样品评审方法。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就投诉人质疑事项答复称:采购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认为需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禁毒尿检试剂是通过手工操作、肉眼判读结果,以确认嫌疑人是否吸毒,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产品的准确性、方便性和便捷性进行现场评估,以满足公安机关出警现场准确、快速的查毒需求;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本项目需提供检查样本。

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中的前附表载明:序号6样品提供:要求提供,(1)样品: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50个;(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详见采购需求;(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中包括项目概述、采购内容、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要求、交货方式、交货地点、验收、付款方式、供货期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产品技术要求:1、用途:可同时定性检测出尿液中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等成分。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评标标准1、样品:投标人不提供样品则视其投标无效。提供样品完整的:每个产品由专家组现场随机抽取10个样,由专家组进行检测,然后由专家组进行两个方面评分(1)正确率:总分为20分。检测5分钟内:显示正确每个得2分,否则不得分;假阳性、假阴性、未显示或未完全显示检测结果每项扣3分,扣分从总样品得分中扣除,扣完为止。(2)方便性便捷性:共10分。取样时间最短得10分,第二短得5分,其他得1分。

四、本项目共有投诉人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雷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雷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就评分项“样品”的评分分别为5、28、9。

五、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7、报价得分19.33、总得分86.33、排序第一;投诉人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2、报价得分30、总得分72.2、排序第二;杭州雷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1.1、报价得分20.47、总得分61.57、排序第三。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2023年8月28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显示: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截止2023年8月28日,投诉人等三家供应商均未对本项目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8月28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对样品的评审方法、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了说明。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3、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50个。招标文件规定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详见采购需求”、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但采购需求包括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要求、交货方式、交货地点、验收、付款方式、供货期、违约责任等商务技术要求,样品的具体制作标准和要求指向不明确,且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也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检测过程中,是否使用检测样本,检测样本的标准、来源,以及检测方法等内容。投诉人主张“没有明确样品是用什么来判别正确率”“没有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评审专家用什么标准及方法检测”,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设置样品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答复“需提供检查样本”,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和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检测样本(尿液)的标准、来源以及检测方法等事项作了解释说明,但该答复材料不属于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招标文件规定,不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故对投诉人主张“没有规定提供检测机构的要求,没有明确检测内容”不予支持。招标文件中有关样品的设定,虽然存在瑕疵,但投诉人事实上编制、提交了投标文件,提供了样品,投诉人等三家供应商也均未对本项目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样品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存在明显、严重违法情形。据此,结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标的用途等情况,投诉事项1、2、3、4,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唯卓医觅路(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禁毒尿检试剂项目(第三次)(编号:JYCG-2023-024-00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