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
划重点
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任然构成自首,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节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第二,积极赔偿可以减轻从轻
第三,自首可以减轻从前
案件事实:2018年8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明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北延伸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皇府”大酒店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詹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刘某(女,14岁,家住怀宁县×××××)当场死亡,詹某受伤。事发后,刘某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明于当日4时06分拨打报警电话,并于4时20分返回案发现场向交警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明如实供述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