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

生活常识 2024-03-21 千姿百态 6602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

划重点

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任然构成自首,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节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第二,积极赔偿可以减轻从轻

第三,自首可以减轻从前

案件事实:2018年8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明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北延伸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皇府”大酒店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詹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刘某(女,14岁,家住怀宁县×××××)当场死亡,詹某受伤。事发后,刘某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明于当日4时06分拨打报警电话,并于4时20分返回案发现场向交警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明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逃逸,之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明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部分款项,取得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的谅解。赔偿了被害人詹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詹某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明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明事发后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划重点

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任然构成自首,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节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第二,积极赔偿可以减轻从轻

第三,自首可以减轻从前

案件事实:2018年8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明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北延伸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皇府”大酒店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詹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刘某(女,14岁,家住怀宁县×××××)当场死亡,詹某受伤。事发后,刘某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明于当日4时06分拨打报警电话,并于4时20分返回案发现场向交警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明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逃逸,之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明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部分款项,取得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的谅解。赔偿了被害人詹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詹某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明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明事发后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