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新建项目、迁入人口!涉及汉中这些地方
11月8日,陕西省政府网站发布多个通告,禁止在这些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为推进陕西沙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陕西沙河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汉中市勉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发电系统、地下厂房、地面开关站等,电站装机容量140万千瓦。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勉县新街子镇栗子坝村、二道河村、黑滩子村和同沟寺镇照壁山村,共2镇4村。
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上水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1457米加安全超高确定,下水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963米加安全超高确定,拦沙坝淹没区范围按不同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确定。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以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陕西沙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禁止违法向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迁入人口及分设户主。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及人口安置。
三、陕西沙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所在地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正公平、全面细致准确,调查结果须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为推进陕西佛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陕西佛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位于汉中市佛坪县境内,工程主要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发电系统和地面出线场等组成,总装机容量140万千瓦。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佛坪县西岔河镇三教殿村、西岔河村、耖家庄村、故峪沟村、银厂沟村和袁家庄街道肖家庄村,共2镇(街道)6村。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上水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1222米加安全超高确定,下水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721米加安全超高确定,下水库拦沙坝淹没区范围按不同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加安全超高与回水范围外包线确定。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以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陕西佛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禁止违法向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迁入人口及分设户主。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及人口安置。
三、陕西佛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所在地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正公平、全面细致准确,调查结果须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为推进陕西金水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陕西金水河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汉中市佛坪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发电系统、地下厂房、地面出线场站等,电站装机容量140万千瓦。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佛坪县岳坝镇曹林村、栗子坝村、西花村,共1镇3村。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上水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1420米加安全超高确定,下水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929米加安全超高确定,拦沙坝淹没区范围按不同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加安全超高与回水范围外包线确定。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以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陕西金水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禁止违法向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迁入人口及分设户主。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及人口安置。
三、陕西金水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正公平、全面细致准确,调查结果须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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